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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丈夫受贿 女子终审获轻判

陈某伙同丈夫郭某以及张某(另案处理),利用张某担任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等职务便利,为苏州一家公司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538万余元。一审因受贿罪获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陈某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量刑偏重,二审改判陈某4年并处罚金20万。

伙同丈夫受贿 二审获轻判

一审查明,陈某与其夫郭某伙同张某(均另案处理)于2007年至2013年间,利用张某担任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苏瓷厂给予的钱款共计538万余元。

2014年9月3日,陈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她揭发了马某向郭某行贿的犯罪事实。现马某因行贿罪获刑11年。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他人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某系从犯且自首,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以及主动退赃,一审判处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陈某上诉认为其行为应构成行贿罪,一审量刑过重。

市高院认为,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唯量刑偏重,予以纠正。据此,改判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妻子联系代理 丈夫具体运作

据了解,郭某是国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劳务派遣司机。2006年底,郭某让妻子陈某按照他提供的一些厂家的名片,联系并询问这些厂家是否需要国网公司招投标的代理服务,他可以联系到认识的国网公司的领导一起运作。

2006年上半年,陈某主动打电话联系苏瓷厂销售处处长邹某,提出想为苏瓷厂做代理。陈某称,她在国网公司认识领导,可以帮苏瓷厂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提高中标量。2007年初,邹某来到北京和陈某商量某项目的代理事宜,决定先试着让她做代理。之后,郭某便开始了运作。

十多天后,陈某听郭某说苏瓷厂中标了,便将中标的情况电话告诉了邹某。在下一次投标时,邹某便代表公司和陈某签订了代理合同。根据合同,苏瓷厂按在国网公司中标额的3%向陈某公司支付代理费。

陈某说,郭某曾将国网公司年度招标计划、评标报告给她。评标报告中有产品评标打分表,表里有所有厂家的分数情况。她把这些文件给邹某看,让对方相信其在国网公司有关系,能提高苏瓷厂产品中标量。

邹某也证实,陈某提供过国网公司招标年度计划、招投标专家库名单、专家评分表等保密材料。此外,苏瓷厂有时会指定中标项目,后确实中标,所以觉得陈某在招投标项目中起了很大作用。据悉,苏瓷厂共支付咨询费538万余元。

2008年左右,陈某和郭某去三亚看房时,发现郭某也在帮着张某买房。她说,她这才知道郭某认识的国网公司领导是张某。

提供内部信息 平分好处费

张某的证言显示,2008年至2009年,其担任国网公司招投标处处长期间,应郭某要求,除了把相关厂家中标结果提前告诉他,还利用其主持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在评标会议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帮助苏瓷厂等厂家增加重点包的中标机会。后在担任国网国际公司、国网物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还向郭某提供了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苏瓷厂等厂家评标分数等国网公司内部保密信息。

据悉,作为国网公司负责集中招标的领导,张某可以看到所有厂家的综合评分排名表,是少数能拿到这个保密材料的领导干部。厂家看到该厂的总分排位及技术和商务得分后,在以后投标时,就会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分数,增加中标可能性。“郭某说好处费和我平分,曾给过我财物共计540余万元。”

郭某说,因陈某说苏瓷厂想在国网公司招标中多中标,他便让张某重点关注该厂。他让陈某多次给苏瓷厂提供国网公司招标的内部信息,包括从国网公司内网上打印的年度招标计划、张某给的专家打分表或从张某处了解的厂家没中标或中标少的原因,帮助厂家进行改进。

“我和张某商量过,他还在公职岗位上,钱先放在我这里,需要用钱时就从我这里拿。”(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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