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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裸裸的诈骗金寨新华贝莱德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现货原油诈骗

交易平台:新华上海贵金属商品交易中心


工商注册号:310107000658697

企业法人:黄剑仙

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2519号201-206室


会员单位:金寨新华贝莱德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街道渡口组

本人去年被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下属282会员单位金寨新华贝莱德商品经营经营有限公司业务员万强辉,说什么小非农,美联储是送钱的大行情,每次都赚几千几万不等,可以买多买空双向操作T+0操作、称资金由银行监管绝对安全,还说资金量越大风险越低,在万强辉 的忽悠下,我上传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照片开户操作,理财师黄传贵,孙振禄手把手指导我买入卖出,导致我亏损一万九千多元,事后我了解到他们打作做现货交易的幌子,做的是非法期货的行当,诈骗老百姓的血汗钱。开户参加所谓的现货原油交易,实际上就是非法期货交易。本人因此次恶意诈骗,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辛辛苦苦几年的积蓄尽被诈骗,其所谓现货原油交易就是赤裸裸的电子诈骗。在其欺诈过程中多次谈及本人资产,工作,收入,妄想本人全部投入非法期货原油交易。亏钱后业务员如出一辙的说道:1、说过让设止损的,你怎么不损?2、说过要轻仓,谁让你重仓啊?3.老师又不是神。4.你这心态,真不适合做投资!东南大宗商品交易所荒谬的不公平的交易制度,制造了客户与会员的利益对赌,引发了业务员、喊单师必然对客户坑蒙拐骗等荒谬问题。

现本人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及其282号会员单位金寨新华贝莱德经营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包辅导员及喊单分析师)违规违法与诈骗事实罗列如下:

所谓的分析师就是骗子,根本没有CFA证。万强辉是个社会大毒瘤,去年五月份在一兆财经直播间虚假宣传大量的拉客户,跟我说三个星期翻倍,叫我拿50万资金,资金越大,赚的越多。一开始投了9万,后来经过万骗子的诱惑,加大资金做,之后一直套单没有赚过,麦上和麦下二码事,一天24小时跟踪,跟人家拉关系,得到人家信任之后,全部听他的指挥,40多万全部骗走。万骗子辞职一兆,叫我拿30万到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他替我操盘。但是我没有答应他操盘,只是小试一下,拿出三万,万骗子故意说三万不做,后来又不停打电话叫我加金,之后跟他做,老让我套着,等着我快爆仓让我自己去加金,真是十恶不赦的恶人。。。。。。

1、涉嫌非法经营。

经营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成品油,并没国家批文及成品油经营资质和商务部批文,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需国家商务部审批),【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提出,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属于违法经营。

2、涉嫌非法期货活动,以客户亏损为目的。

目前,证监会批准可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保有4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而该公司并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资质,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四、六、十三,二十四条等)、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文件相关规定,期货交易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且必须在交易场所内进行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3、现货交易方式违规。

该公司及其会员单位采用的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4小时交易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曾在中国证劵市场实行过,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为了保证证劵市场的稳定,现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钢材期货交易实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T+1清算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4.合同欺诈。

在该平台声称资金第三方托管,且与国际接轨。而实际情况却有多违背,首先该公司自始至终都与本人进行期货交易行为,其次,资金并未第三方托管,而直接打入了该操作平台帐户再次,该平台资金及整个运作并未与国际原油市场接轨,而是完全封闭对赌式操作,以客户亏损作为整个公司收益,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第54条及《民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合同效力,即宣布合同无效,平台和代理商、业务员有义务退赔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和代理商、业务员不签有效协议,仅靠向银行账户划钱、下载平台客户端软件上网交易,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六、八、十三、十七条相关要求,投资者与代理商的交易协议不符合有效电子签名诸要件,因此所谓的代理开户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纯属越权代理,可判定合同和交易行为无效。

6、涉嫌欺诈顾客钱财

业务员在利用模拟盘操作截图,夸大盈利,然后怂恿鼓动客户跟随老师喊单赚钱,骗取客户信任后,恶意欺诈客户的巨额钱财。业务员主观条件采用欺骗、隐瞒营销时夸大盈利进行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发展投资者成为客户,好在交易中赚取佣金乃至客户损失,而发展客户可获交易提成、入金奖励的公司制度又为主观动机提供了直接依据;客体要件则是在客户的交易中因各类不当操作(如瞎指挥、代客理财、修改价格、虚构交易对手、伪造交易资金等)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却仍能使自己获利;客观要件则是直接责任人的上述得利行为是建立在客户的亏损上,危害了客户的权益,也危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4、5、6、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老师喊单(不论对错)已造成侵权责任罪,民事责任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涉嫌构成诈骗。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52条规定,三万到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涉嫌价格欺诈。

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点差费、过夜费等费用没有经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嫌价格欺诈。

8、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该公司使用的操作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客户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同时他们采用非法的高杠杆比例(国家规定期货商品不超过12.5倍),且在合同以及风险告知书中,并不告知客户杠杆比例,刻意隐瞒,在无从业资格证的陈老师喊单和业务员的欺诈下鼓动用户重仓满仓购买,加大爆仓风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六条相关规定,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从业人员,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并按该法十五条退赔返还受损者财产、赔偿其交易损失。如果业务员被“开除”或“离职”,可视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代理商、平台作为受益人,须按该法二十五条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可按投资者亏损资金数额减去业务员由此所得之佣金乃至客户损失的余额厘定

其次,这是新华上海交易所榨取客户的钱财的更加隐蔽的手段。

他们榨取客户资金,可以通过人为调节这个指标(系统软件作弊)来实现,更可以通过设定不公平的交易制度来实现。从这个意义看,他们严格使用国际价格的目的,是想用外部无法改变的价格事实来掩盖其不公平的交易制度,从而让客户心甘情愿的参与不公平的交易。

此后在网上搜到了许多原油现货骗局,简直触目惊心,更是印证了心中的诸多疑虑,希望大家 维权QQ874600685,验证手机号码:13046652275,微信:a014013 ,每一位受害者经过验证方能够进群,郑女士:1304665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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