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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师灵镇政府造假的红头文件害人不浅!

西平县师灵镇政府造假的红头文件害人不浅!

平民张新华,男,现年67岁,住河南省西平县师灵镇油房张村委五组。
因与本村村民张林平责任田相邻并发生多年纠纷,在2012年被张青合作为土地权利人把我告上法庭,西平县法院一审判我败诉,上诉中院被驳回,中间多次上访省高院也不凑效。不过西平县师灵法庭现任庭长也几次找镇政府官员,要他们重新丈量张青合家土地数量,看他们哪里少了,有什么依据,可镇政府置之不理。如果在法定依据下丈量土地实际数量,纠缠了几年的问题几分钟就能解决!令人悲哀的是,一审法院不采信原始证据,更没有实际丈量,就凭当时师灵镇政府一个造假的红头文件,就草率定案,大错特错,所以我至今不能释怀。详情陈述如下:
第一,我认为西平县法院一审判决错误。作为基层法庭,本就该深入田间地头,现场调查取证,丈量原告土地,以法律为准绳,依事实为依据,当时法院在没搞清楚我与张青合有什么位置毗连关系、有没有侵占他责任田的空间因素情况下,仅凭一份造假的“师政[2012]45号文件(张新华和张青合责任田纠纷调查处理报告)”和两份村委证明,就草率定案。实质上,法庭上张青合根本就没出一份实体法律依据,他张青合也无权起诉我,因我的责任田和他没有相邻关系,我出示的两份与张林平土地相毗连的法定原始证明法院为什么不采信?在后来我上诉的过程中,镇政府称“45号文件”不是给张青合和我的,是给信访局的报告涵件!这简直荒唐之极!为什么文件的第五条载明要张青合到人民法院起诉我,并把文件交给张青合作为出庭证据?这官司可称是镇政府和村委给我打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纠纷争议处理办法”14条之规定,乡镇行政部门无权受理和处理此案件,所以镇政府这个调查处理报告,是相关官员们越权违法、滥用职权、乱作为而出台的一个“假文件”,是伪证,是欺压百姓、欺骗法律、干预司法公正进程、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第二,西平县法院不立案,让师灵法庭原庭长郑伦祥下发传票开黑庭,私设公堂,不调查,不调解,由张青合的律师宣读起诉状,在我铁的证据下,原告张青合那天没去,是他哥张连刚去的,当场灰溜溜地跑了。其实这个案也一直是张连刚搞起来的,他是工头仗着自己有钱,在村上叫嚣没有他摆不平的事。
第三,在一审中,法院采信[2012]45号造假文件,指鹿为马,搞文字游戏,失去法律道德底线,扰乱司法正常程序。
第四,法院依据镇政府造假文件判我败诉,我当时去行政庭立案告镇政府,法院当时不给我立案,说没有什么理由,法院吃的是地方粮,我叫徐庭长写不予立案的理由他不写,也为后期起诉镇政府少了个证据。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出台,我立案告师灵镇政府“45号”文件,说过时诉期;我又申请因他们导致的错误使我权益受损,要求重新调查丈量,做出合理合法处理,让事实说话,又被法院以不归镇政府管、也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请问:师灵镇政府在我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混淆事非出台“45号文件”,这不违法吗?县法院、市中院及行政法庭与师灵镇政府互搞地方保护,怕丢面子,影响形象,不考虑受害人的感受,不敢认错纠错,百般狡辩,镇政府在没有任何依据及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造假“45号”文件,法院仅依这一假文件断案,所以我至今不服,坚决要求还我清白与公正。
以上所说,句句属实,请最高检、最高院及省高院领导关注此案,案件虽小,但关系到平民百姓对政府部门的信赖,影响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请领导严查。我紧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此致

反映人:张新华
电话:15224943688
201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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