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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22年未结 75岁老人索赔31万暂扣款遭拒

七旬老人申请返还31万元扣押案款

诈骗案20多年未结 暂扣款该如何处理?

申请人:已返还5万元,就应一并返还 赔偿义务机关:证据不足,难定扣押款归属

收容审查家属告知书

因一起国家赔偿诉讼,尘封了22年之久的“诈骗案”再次被翻开。虽然“诈骗案”的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至今尚未归案,但当年公安机关扣押的30万元暂扣款是否该返还?当年的报案人75岁的李先生认为,24年前自己被骗了31万元,扣押的款项理应返还给他。在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被拒绝后,李先生向昆明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24日上午,昆明中院赔偿委员会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公开听证。

回顾

一起诈骗案

时光回到24年前,50岁刚出头的李先生那时是商界大佬,名下坐拥多家矿业公司,在昆拥有多套房产,在烟草行业也是小有名气的“烟老板”。当时的一起诈骗案,成了他心中的结。李先生说,如今老了,他想让案件有个圆满的结果。

在李先生的记忆里,当年他们做边贸烟生意,每一笔生意都要有报关单才能做。上午,一名沈姓男子称其拥有报关单,经该男子介绍,李先生又认识了另外一名男子李某。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李先生从对方手中获得了5份海关报关单,每一份需支付6万元购买。除了购买报关单的30万元,当年李先生还支付了1万元车旅费。

1994年,李先生洽谈业务时,才发现购买来的报关单都是假的。此时,他试图联系沈姓男子和李某,但两人已不知去向。

20多年未结

1年后,李先生终于联系上了沈姓男子,双方约定在昆明某酒店商谈之时,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当年的盘龙分局太和派出所民警将嫌疑人沈姓男子抓获归案,1995年7月14日沈姓男子被解除收容审查并被取保候审。在案卷宗显示,期间沈姓男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缴纳了30万元,作为暂扣款。

李先生称,当年他亲手将31万元交给了沈姓男子,沈姓男子和李某都在收条上签了字。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尹德周查阅当年的卷宗发现,当年公安机关在抓获沈姓男子时,从其身上查扣了115800元,1995年4月26日,派出所从暂扣款项中返还了5万元给李先生,剩下的6万多元依旧被查扣。

李先生认为,虽然至今仍有两名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归案,但归案的沈姓男子已经认可当年骗了他31万元的事实,这笔已查扣20多年的款项应返还给他。

2016年9月29日,李先生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李先生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的31万元赔偿给他,并计算利息。

决定

主要嫌疑人未归案

扣押款性质难证明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盘龙分局审理查明,李先生报称沈姓男子1993年12月骗了他现金31万元。沈姓男子1995年4月2日被该局收容审查,后经侦查沈姓男子交代了该案涉及的其他两名主要嫌疑人。盘龙分局开展侦查后该两名主要涉案人员未能归案,在仅有沈姓男子供述的情况下,该局以当时证据不能认定沈姓男子是否构成犯罪为由,沈姓男子1995年7月14日被解除收容审查并取保候审,期间家属向公安机关缴纳了30万元,作为暂扣款,待案件事实查明后再处理。

盘龙分局认为,依据当时材料,且根据已经开展的侦查工作无法查明沈姓男子是否构成犯罪,且没有法院的相关裁定书,难确定款项的所有权归属,公安机关对该款项的扣押并未违法。依照国家《赔偿法》,盘龙分局决定不予赔偿。

李先生决定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昆明市公安局复议后认为,因案件中沈姓男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与本案有关的两名关键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归案,对李先生的复议请求不支持。

听证

焦点 1

扣押款是否应返还?

代理律师

既已返还5万元 余下的就应该一并返还

今年1月,李先生向昆明中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申请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复议机关为昆明市公安局。李先生请求法院依法撤下上述两公安机关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由盘龙分局赔偿扣押的31万元,并计算利息。

24日上午,昆明中院赔偿委员会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听证。代理律师认为,除了20多年前的在案证据,阅卷后他们找不到一份启动重新侦查的材料。沈姓男子在供述中,已认可骗取了李先生31万元的事实,只不过其辩解称自己是“中间人”,只分到了5万元。

代理律师认为,两名主要嫌疑人没有归案,还无法查清事实,那么当年公安机关为何要返还5万元给受害人李先生?既然已经返还了5万元,剩下的受骗款也应当一并返还。

代理律师介绍,针对暂扣款的去向问题,市长热线在一份回复材料中称,1998年9月24日已存入分局相关账户。而在案证据显示,1995年7月份家属就交了这笔钱,为何扣押款项3年后才到了盘龙分局的账上?

赔偿义务机关

现有证据难证明扣押款归报案人

为何扣押的这笔钱20多年没返还?盘龙分局认为,因为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对于扣押的款项无法定性所以没有返还。由于证据不充分,对于归案的沈姓男子也无法起诉,不足以证明暂扣的款项就是报案人李先生被骗的钱。

昆明市公安局称,沈姓男子的家属也曾写信给公安机关要求查明事实真相,还沈姓男子一个清白,并退还扣押款项,如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后,沈姓男子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定承担。他们维持盘龙分局的国家赔偿决定结果合法有据。

焦点 2

两名嫌疑人曾到案?

代理律师

有收容家属通知书 嫌疑人可能归过案

律师发现,盘龙分局在给昆明市公安局的一份“国家赔偿复议答复书”中,在阐述案件事实和不予国家赔偿的事实中明确载明,分局所陈述的事实有沈姓男子的笔录和李某的笔录等证据。

同时,律师还在卷宗里发现了两份1995年盖有昆明市公安局公章的,给被收容人家属的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了嫌疑人李某和魏某的名字,案由因诈骗,通知书上记载,两名嫌疑人均收容的地方为盘龙收容所。

综合上述两份证据,代理律师认为,两名嫌疑人当年可能已经归过案,为何找不到一份供述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

先开文书后抓人 结果没抓到

对此,盘龙分局解释说,当年公安机关开好了文书去抓人,但没有抓到人。所以在给家属的收容通知书上,只写明了“95年”并没有具体的日期。对于这份“国家赔偿复议答复书”中出现的有李某的笔录,是笔误造成的。

云报全媒体记者 熊波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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